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章程
(2022年修订)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全面提 高妇女儿童素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为妇女儿童的发展 创造良好的环境。救助处于困境的妇女儿童,包括因贫困、灾害、疾病等原 因导致的有特殊困难的妇女和儿童。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财政拨款和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 西省妇女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太原市迎泽大街108号三晋国际饭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兴办有利于妇女和儿童事业发展的各种培训、咨询及社会教育事业,关心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兴办福利事业。
(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推进解决其生存与发展,帮助妇女就 业,帮助儿童接受教育。
(三)对妇女和儿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搭建“慈善救助平台”,以妇女儿童为主体,救助处于急需帮助的 贫困家庭。
(五)积极开展海内外妇女和儿童救助交流活动,与妇女儿童相关组织 友好往来、相互合作。
(六)承接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在妇女和儿童教育研究领域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
(二)热心妇女儿童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和对 妇女儿童公益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业家和个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三)从事妇女儿童公益慈善工作、服务团体及机构派出的代表;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三)参与确定基金会的工作战略、规划和任务;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基金会宗旨 的活动;
(六)对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
(七)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参加基金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和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 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 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 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 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为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 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 二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 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 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 行 为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为 专 职 ;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 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未经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 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 年 的 。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 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 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 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 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 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聘用和解聘。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财政拨款和补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 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 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 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和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促进和保障有特殊困难的妇女儿童救助事业;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妇女儿童实施慈善救助;
(三)实施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入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投资活动。
(三)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四)全省性募捐;
(五)募集款物价值预计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 增 值 。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 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 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 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 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 助或者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 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 交年度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将年度工 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公益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 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公益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 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强化 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慈善文化宣传力度。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本会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 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三条 公益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 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 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要建立电子档案,加强公益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 公益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公益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 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问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第八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